《康巴什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康巴什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企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的重要論述,加快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監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要求及康巴什區國資國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康巴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代表康巴什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本辦法所稱主責,是指監管企業的戰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監管企業按照主責要求開展,并經區國資委核定的主要經營業務。
第三條 經核定的主責主業是區國資委對企業發展規劃、改革重組、考核評價、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依據,也是監管企業編制戰略規劃、經營投資計劃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區國資委依據職能定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辦法,堅持服務全區戰略、堅持尊重市場規律、堅持與國企改革相結合、堅持依法合規推進、堅持因企施策,明確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規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厘清主責功能和主業標準,組織核定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對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發展情況實施監管及動態調整。
(三)引導監管企業圍繞主責主業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在監管企業間、監管企業內部開展專業化重組整合,加快剝離非主業、非優勢業務,放大產業協同發展優勢,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控機制。
(四)根據監管企業不同類型,制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標準,對企業主業發展情況實施監測評價。
(五)與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并根據國資監管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主業目錄,以書面形式報送區國資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各級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堅持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嚴控非主業投資,提升主業集中度、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有序推動所屬企業實施專業化重組整合與協同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向主業領域、優勢企業集中,增強集約化管理,避免業務重合和無序競爭,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
(四)建立動態分析機制,定期向區國資委及時反饋主業發展情況。
(五)國資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核定標準
第六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核定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一)符合新時代國有企業的戰略定位、歷史使命,契合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和我區重大戰略、行業政策及產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方向。監管企業應按照國資國企改革的要求,致力于壯大實體經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建設和公益性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堅守主責、做強主業。
(三)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監管企業應以主責為依據,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現有產業基礎和未來轉型升級需要,優選具備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具有較強行業競爭力和發展潛力、能有效引領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業務作為主業。商業類企業主業重點突出經濟效益和企業價值,兼顧社會效益,特定功能類企業主業重點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類企業主業重點突出公共服務功能。
(四)有利于增強企業核心功能。監管企業主業應與主責聯動銜接,能夠有效支撐企業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與戰略目標和發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堅決遏制過度負債堆積與主業無關的資產。具備品牌、技術、人才、資
金、管理等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可長期作為企業支柱產業,可持續盈利能力較強,能夠支撐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核定標準如下:
(一)主業名稱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大類、中類標準及《戰略新興產業分類(2018)》確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將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業務適當歸類。
(二)主業可分為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兩類,其中,核心業務原則上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原則上不超過2個。
核心主業是或已形成較大的資產規模,具有持續穩定的盈利能力,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反映企業行業地位,能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業務。
培育主業是指與企業所處行業有相關性,適應轉型升級、培育新增長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有一定發展基礎,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核心主業標準的業務。優先將戰略性新興產業列為培育主業,培育主業原則上不得重復布局其他監管企業的核心主業。
(三)納入核心主業的單項業務板塊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主要經營指標,原則上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值占企業總量不低于20%。
(四)培育主業應明確培育目標,經培育達到核心主業要求的,按程序核定為核心主業;經培育未達到培育目標的,監管企業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
(五)主業和培育業務合計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等主要經營指標,至少有一項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不低于80%。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八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預審。監管企業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提出主責主業建議,將擬核定的主業報區國資委預審,區國資委對各企業擬申報核定的主業提出預審意見并反饋企業。
(二)形成主業核定報告。監管企業撰寫申請核定主業的報告,提出申報確認的主業。報告需對申報理由進行具體說明,如所報主業的發展前景,占整體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比重,在同行業中的競爭優勢等。
(三)正式申報。監管企業根據區國資委預審意見,修改完善擬申報核定的主責主業,經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向區國資委報送申請核定主責主業的請示。
(四)核定公布。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經區國資委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 監管企業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關于核定主責主業的請示。主要內容包括:根據本企業功能定位和區委、區政府發展戰略規劃,在認真研究論證、綜合考慮所屬企業經營范圍和整合發展方向的基礎上擬定主責主業的依據說明,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情況及競爭優劣勢分析,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其他業務相關情況;
(二)經營業務基礎數據。主要包括:監管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資產、凈利潤,各項主業對應情況及占比,在崗職工人數等。
(三)企業集團內部決策文件,董事會決議等。
(四)區國資委認為的其他必要相關材料。
第十條 主責主業動態調整要求:
(一)監管企業主責體現企業戰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長期發展方向,經核定后應保持相對穩定。區國資委可根據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監管企業對主責進行調整。
(二)主業一經核定,原則上在一個五年規劃期內不予調整。五年規劃期內,監管企業有下列情形確需調整主業的,應在重新研究論證工作、計算業務占比的基礎上向區國資委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履行核定程序:功能定位或發展戰略出現重大調整;發生重大戰略重組和專業化整合;因資產(股權)劃轉導致原產業板塊發生較大變化;企業經科學論證認為確需調整的其他情形。
(三)區國資委根據國有資本布局安排和監管企業經營發展情況,可要求監管企業調整主業。
第十一條 對新組建的監管企業,應在組建方案中明確主責主業、戰略目標及發展舉措,作為區國資委開展主責主業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區國資委統籌監管職能,加強對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的全程監督,主業核定后重點發揮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業投資的主要依據。主業以外的投資為非主業投資,原則上商業類、特定功能類、公益類企業的非主業投資規模占年度投資計劃比例分別不超過15%、10%、5%,并根據國資監管有關規定動態調整。
(二)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區國資委堅持分類考核,引導企業聚焦主業做強實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對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達預期的,視情況在考核中予以激勵或扣分。
(三)董事會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區國資委加強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管理監督,定期掌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制定并執行企業戰略規劃情況,將其作為評價董事會和董事履職情況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區國資委發揮發展規劃、綜合改革、法律合規、財務預決算、產權管理、考核分配、監督追責等相關監管職能,推動監管企業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聚焦主責主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區國資委圍繞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對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發展情況的監測評價,并將主業管理納入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監管企業在主業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區國資委將通過約談、通報、下發提示函等方式責令企業整改:
(一)未執行主業申報程序,或對區國資委反饋的責成企業重新研究的初審意見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主業管理情況以及下屬企業主業核定結果,發提示函直至通報。
(二)在主業申報中把關不嚴,提交失實的申報材料,尤其是經營業務基礎數據統計弄虛作假等,約談企業集團分管負責同志。
(三)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主業控制數量,增量國有資本無序進入非主業領域,造成非主業數量過多、非主業資產規模過大,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等產生重大影響,約談企業集團主要負責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業管理職責,對區國資委核定的主業執行不力,偏離主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按照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業管理職責,在經營活動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參照《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2021〕31 號) 、《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內政辦發〔2023〕75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國有企業內部主業管理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業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形成內部考核責任傳遞機制,參照本辦法及區國資委核定的主業對權屬企業開展主業核定,經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要加強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權屬各級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各級子企業主業要界面清晰、數量精簡、突出優勢,避免主業同質化競爭。要清理退出不具備競爭優勢、缺乏發展潛力的非主業、非優勢業務和低效無效資產。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應當強化主業經營日常管控,定期開展主業發展情況評估,動態分析總結,客觀、真實、準確揭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對經營環境變化、行業發展趨勢的研判能力,及時優化調整主業發展策略,防控偏離主業發展的風險。并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主業發展情況報告報送區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的主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